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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5-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8-05-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缴交款项及时准确的记入个人帐户,避免未达帐项产生,按照住建部“双贯标”工作要求,作如下通知:

1、完善缴交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单位办理缴交业务时,需在公积金系统中维护单位全称、单位性质、行业分类、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信息及缴款银行名称、缴款银行帐号、联行号等所有信息,确保正常办理业务。

2、单位办理公积金缴交业务时,首先与中心核定该单位的缴交人数、金额、比例及中心的收款银行信息。缴交款项必须一次转入中心指定的收款帐户,不得分批分次转入,导致无法入帐的,中心将原帐户退回。

3、各缴交单位在交纳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名称必须与中心所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名称完全一致。

4、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由各级财政集中专户支付预算住房公积金时,应在摘要栏标明该预算单位(缴交单位)名称,避免因缴交单位信息缺失而造成无法入帐的问题。

5、已将款项转入我中心银行帐户但未办理公积金缴交手续,必须在5月31日前来我中心办理业务。同时请各单位及时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以上业务如未及时办理入账事宜,导致无法为缴存职工结息及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办理支取、贷款、使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等业务,所造成的职工利益受损由缴交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附:单位基础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可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官网表格下载栏目获取)


2018年5月10日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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