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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
  • 发文单位: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3-05-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3-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精神,从2013年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五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购买二套住房的,凡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45万元;首付比例提高到60%;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执行;同时严格控制贷款总体指标,根据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侯制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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