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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1-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6-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建金〔2016〕500号)文件要求,组织落实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要按照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本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2个百分点,并及时上报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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