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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金〔2015〕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闽建金〔2015〕7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2015-08-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08-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意见》规定的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允许其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二、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符合《通知》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均可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平潭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已办理购房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离开自贸试验区时,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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