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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7-2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4105元”计算,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1026元, 月缴存额上限为5046元;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

自愿缴存者(含“新市民”群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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