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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9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9-06-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06-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综〔2016〕3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相关数据的复函》(榕统函〔2019〕36号)相关数据,现将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9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793元〔注:2018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175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

  二、福州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如果2019年6月30日前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公布调整,则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仍按照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650元)执行;如果2019年6月30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调整2019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17年10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其中,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的统计范围包括“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2019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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