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闽建金〔2011〕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闽建金函〔2017〕10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离职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我中心以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转入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3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