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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7年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说明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7-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7-08-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2017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我中心按照文件内容,对中心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补充说明如下:

缴存基数不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中的最低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计算时间自2017年8月1日起。

特此说明。



2017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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