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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金〔2016〕3号 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闽建金〔2016〕3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 发文日期: 2016-12-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16-12-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2016〕3号)的规定,结合福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二、关于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经营困难,上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

3、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单位审计报告。

(三)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集中审批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四)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缓缴期到期之前不再提交缓缴申请的,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在缓缴期间,单位应暂停年度基数的调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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