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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7-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于2017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7月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内容为准,同时不得高于“2016年度内蒙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或2016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84元”的3倍, 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暂按上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6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84元计算,计算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

二、缴存比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建金〔2016〕500号)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应在最高缴存比例的基础上下调1-2个百分点。

三、有关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前携带U盘到呼市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拷贝本单位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输入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向呼市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报送电子报表及1份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0471-12329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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