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加大对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现对《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作补充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担保基金管理
(一)担保基金运营机构
1.经市政府批准,委托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创业担保基金的运营,并承担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等相关工作。
2.每个年度结束后,担保公司就业务情况和资金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不定期联合开展对担保公司的绩效考评工作。
3.担保公司仅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无法提供抵质押物及保证人等反担保措施的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收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1%,其他借款人免收担保费。
(二)合作银行的确定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原则上面向所有驻呼金融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效期三年。成立银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金融办及担保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担保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作银行。招标内容包括创业担保基金托管银行招标和业务合作银行招标两项。
1.创业担保基金托管银行
创业担保基金按照集中存放、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立创业担保基金主存款账户一户,并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银行除要符合投标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2)服务水平:保障担保基金资金安全,做好担保基金资金的保管、拨付和日常工作。
2.业务合作银行
业务合作银行面向所有驻呼银行招标,凡是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均可报名参与投标,主要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业务合作银行除需满足招标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接受与担保基金、担保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即担保基金承担代偿风险责任的50%,剩余风险责任由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即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50%,剩余50%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合作银行。
二、风险防控及担保措施
(一)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
建立“担保基金+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代偿追偿风险共担机制。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风险分担比例为50%,剩余风险责任由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二)应用赋强等法律手段减少业务风险、降低财务成本
创业担保贷款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书需进行公证赋强,以提高追偿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公证处由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担保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效期三年,贷款业务公证费用由银行支付。
三、贷款贴息、申请拨付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即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50%,剩余50%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先行垫付并做好统计工作,按季汇总上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初审后提交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后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银行,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四、工作移交
人社部门与担保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业务移交:
(一)已代偿项目的移交
对于目前处于追偿的贷款,仍由原规定的责任方继续追偿,自担保基金管理协议签署后,担保公司协助人社部门继续开展后续的追偿工作,但不承担此类贷款产生的责任。追偿过程中如产生诉讼等费用,按原有规定执行。贷款业务到期后未正常结清且发生代偿,由原责任方履行法律程序,向所属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确无可执行财产,贷款无法收回的,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共同确认核销。
(二)在保项目的移交
对于在保未到期的贷款,贷款后续管理工作继续由原责任方负责。贷款业务到期后正常结清的,人社部门在确认业务结清后,将贷款对应的保证金移交担保公司。
(三)担保基金的移交
完成合作银行招标后,为保障贷款的延续性,作为在保贷款保证金的担保基金仍按贷款余额的10%存放在合作银行原责任方账户,并由原责任方负责管理,其余担保基金全部移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接收担保基金后,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履行担保职能,并与人社部门、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移交事项,尽快完成担保基金移交。
五、加强舆论引导
各相关部门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基础性工作落实落细,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强化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变化情况的宣传,提高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政策知晓度,支持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实现富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
分行营业管理部 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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