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9〕2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稳岗工作,现就我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流程及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
(一)截止企业提出认定申请的上月末,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补缴欠费的可计算为缴费时间);
(二)企业提出认定申请时,前12个月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计算公式为:裁员率=申请时前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申请时上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00%);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四)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主营业务收入下降,企业利润明显下滑,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融资困难,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五)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该措施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六)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列入认定范围。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企业承诺书、营业执照、提出认定申请时前12个月的会计报表(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纳税应弥补款项表)复印件、提出认定申请时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通知单及缴费凭证复印件、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及困难企业认定表(一式六份)。
(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深入企业实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资料及企业现场调查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三)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将拟认定的困难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企业,认定工作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困难企业。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认定当年1月份最低工资标准的85%的6个月和企业申请认定时上个月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认定当年1月份最低工资标准的85%×6×申请认定时上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市人社局核定返还金额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四、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
为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决定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统一负责全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组成人员
组 长:伊月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兰 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利清 市财政局调研员
辛彩云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调研员
郭永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小琴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政委
武根所 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张俊担任。
工作人员:高云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长
思 墨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员
刘改荣 市发展和改革委外投科科长
张 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经济运行科科长
刘 佳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科员
刘晓霞 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科长
张向辉 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科员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裁员减员、企业信用及稳岗措施。
2.市发展和改革委具体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困难状况,对企业能否恢复生产经营进行评估。
4.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政策。
5.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拨付及监管。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成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市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全部纳入认定范围并及时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15号。
相关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呼政办发〔2019〕26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呼和浩特-失业保险
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