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积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宁波市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是调整最高贷款额度。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
二是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宁波-住房公积金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