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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宁波住建局
  • 发文日期: 2015-04-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 生效日期: 2015-04-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积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宁波市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是调整最高贷款额度。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

二是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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