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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8-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8-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需求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5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至65万元。具体额度核定调整如下:

(一)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最低限额(市及市辖区288元,涡阳、蒙城、利辛276元)以上至5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二)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500元(含)至8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三)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800元(含)至10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四)夫妻双方(含单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000元(含)至12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单职工55万元封顶);

(五)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200元(含)至1400元,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六)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正常月缴存额合计在1400元(含)及以上的,核定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双职工65万元封顶)。

正常月缴存额低于我市规定最低限额的,贷款额度核定时不计入夫妻月缴存总额。贷款额度的核定按近6个月正常缴存额(不含补缴)的平均数计算,且最后一个月的缴存额不低于平均数。

特此通知。

2024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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