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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24〕8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24〕8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8-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金〔2021〕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56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证金比例

对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统一调整为3%,贷款发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划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内。

二、及时退付保证金

对符合保证金退付条件的,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退付申请后,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

三、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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