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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24〕9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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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24〕9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8-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7-2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申请未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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