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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医保办发〔2022〕56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呼医保办发〔2022〕56号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8-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2-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和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关于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内异地发〔2022〕24号)文件精神,更好的推动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门诊慢特病认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环节

已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无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已开通相关服务的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直接结算。

二、调整支付比例

(一)已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相关费用,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在我市对应病种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由降低15个百分点调整为降低10个百分点;在自治区范围内其它统筹区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登记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当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比例结算。

(二)未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参保人员,仍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放化疗费用及相关检查费用,按照门诊慢特病支付标准结算,支付比例在本市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由降低15个百分点调整为降低10个百分点。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前来申报且符合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不得以不在本院治疗为由拒绝认定。

(二)做好宣传培训。市和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同时做好两定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本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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