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血友病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甲类病种,申报程序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办法》(呼人社发〔2017〕1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通过的血友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凝血因子等凝血药品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50000元。
三、各定点医院要做好血友病常用药品的备药工作,加强用药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合理用药,保证血友病患者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治。凝血药品的备药情况将纳入年终定点医院医保服务工作的考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8-11号。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9日
呼和浩特-基本医疗保险
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