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待遇
(一)待遇支付标准
门诊统筹起付线和支付限额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累计,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所有参保人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就医的,每季度门、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每季度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每季度门、急诊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 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每季度支付限额为600元,60周岁以下的每季度支付限额为5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年度门、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2400元,60周岁以下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2.一个自然年度内,蒙中医治疗项目不超过4个治疗周期(每个治疗周期不超过20天),每个治疗周期从开始的20天内只能享受本次蒙中医治疗,不享受其它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统筹待遇(除急重症),每季度支付一个治疗周期的统筹费用,按治疗结束时间确定支付季度,每个治疗周期单独设定起付线。
一个自然年度内,所有参保人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发生的蒙中医项目治疗费用,每个治疗周期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每个治疗周期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蒙中医项目治疗费用,每个治疗周期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蒙中医项目治疗费用,每个治疗周期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蒙中医治疗项目每个治疗周期支付限额为600元,60周岁以下的每个治疗周期支付限额为500元。
3.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年度支付限额为15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60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含蒙中医门诊)统筹费用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400元, 60周岁以下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定点就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持卡就医: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算时通过刷卡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因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目录内就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按规定比例支付,目录外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哪些情况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政策规定待遇等待期内的;
2.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3.已申报办理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
4.在校(园)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门诊费用的;
5.一个年度内,住院、特殊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和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累计达到15万元的;
6.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7.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一)保障范围
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实行准入制。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 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7. 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8. 肝硬化失代偿期9. 截瘫10. 再生障碍性贫血11. 重症精神病 12. 结核病规范治疗13.布鲁氏菌病
(二)如何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采取随时申报的办法。办理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先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甲类门诊慢性病申报备案表》,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疾病情况及治疗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初审确认后,由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备案,备案通过后即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应遵守哪些规定?
1、定点就医: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在非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持卡结算:参保人员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算时通过刷卡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因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
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不同病种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支付。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统筹支付按照器官移植术后年限定额管理,具体标准为组织器官移植术后一年之内52000元,二年之内42000元,三年之内33000元,三年以后的30000元。再次移植手术的,年度和限额重新计算。
4.肺动脉高压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75%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
5.血友病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50000元。
6.儿童脑瘫康复性训练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0元。
7.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疗程(48周)支付限额为30000元。
8. 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截瘫治疗: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年度支付限额4000元。
9. 重症精神病、结核病规范治疗、布鲁氏病治疗: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按65%支付,年度支付限额3000元。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电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 |||
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新城区经办机构 | 6218616 | 土默特左旗经办机构 | 8145895 |
回民区经办机构 | 3972276 | 托克托县经办机构 | 8513369 |
玉泉区经办机构 | 5699050 | 和林格尔县经办机构 | 7181136 |
赛罕区经办机构 | 5184907 | 清水河县经办机构 | 7912767 |
经济开发区经办机构 | 3457126 | 武川县经办机构 | 8822455 |
市医保经办机构 | 5181347/5181343 |
呼和浩特-基本医疗保险
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