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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医保办发〔2023〕42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医疗费直接结算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呼医保办发〔2023〕42号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8-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3-08-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参保人员:

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的医疗待遇,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5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6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调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31号)有关规定,现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医疗费直接结算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直接结算门(急)诊统筹医疗费用。

二、待遇支付执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关于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结算标准。起付线按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与我市对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累计计算,医疗费用累计计入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在异地联网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门(急)诊统筹医疗费用的,可在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线下手工零星报销。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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