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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9-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0-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自9月1日起施行。

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一、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40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8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

(二)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

(三)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

四、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六、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除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外,还需由个人足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2021年度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每人550元缴纳。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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