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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医保办发〔2021〕17号 呼和浩特市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的通知(第二批)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呼医保办发〔2021〕17号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6-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1-06-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5号),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工作要求,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的21种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新增药品可以纳入原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并入该病种对应的药品中;无法纳入原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新增特殊慢性病病种。变更病种涉及药品和新增病种及药品见附件。

二、待遇标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医疗费结算流程

参照《呼和浩特市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0〕21号)要求执行。

三、其它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特殊药品的备药工作,加强用药管理,保证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要建立应急采购机制,按“有需必采”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二)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5号)中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限制使用范围和协议有效期的有关要求,对参保患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和用药资格进行申请审核,建立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用药慢性病病种待遇准入、退出机制。

(三)当年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统筹政策。

(四)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市医疗保险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管。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本通知涉及的原有慢性病病种范围

2.本通知涉及的原有慢性病病种增加的药品

3.新增慢性病病种范围

4.新增慢性病病种的特殊药品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附件汇总.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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