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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医保办发〔2021〕4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换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呼医保办发〔2021〕4号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2-2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1-03-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东软公司,联德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要求,我市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2020版目录。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东软公司、联德公司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安排,按时完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参数配置,确保2021年3月1日零时起,我市同步切换《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

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是在《国家2019年药品目录》基础上进行的微调整,本次目录切换只针对附件中所列调整内容,原目录数据不作调整,附件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各定点医药机构。

三、请各定点医药机构按时做好系统更新,保证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顺利结算。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无法结算、结算错误等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结合《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各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情况与协议管理、考核相结合,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联系人:佟佳迪   联系电话:0471-5181346


附件: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系统维护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P020210302419049151893.xls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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