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2020〕7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0〕12号)要求,我市将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改革。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合理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实现分级诊疗和参保人员看病不难不贵的目标。现就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按病种付费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报表填报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结算。
二、三级医院住院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77%,退休人员8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0%。
三、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
四、“文革”基残人员在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文革”基残人员伙食补助另列支付。
五、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并入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大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呼医保发〔2019〕17号)规定支付;城乡居民按《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27号)规定支付。
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上述两条规定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规定的费用,按《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呼政发〔2009〕59号)规定支付。
七、按照病种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各项基金(不包含“文革”基残人员伙食补助)合计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八、按病种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不设起付标准,检查、治疗、用药不受“三个目录”限制,超出单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4日
呼和浩特-基本医疗保险
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