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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5-1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0-05-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2020〕7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0〕12号)要求,我市将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改革。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合理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实现分级诊疗和参保人员看病不难不贵的目标。现就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按病种付费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报表填报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结算。

二、三级医院住院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77%,退休人员8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0%。

三、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

四、“文革”基残人员在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文革”基残人员伙食补助另列支付。

五、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并入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大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呼医保发〔2019〕17号)规定支付;城乡居民按《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27号)规定支付。

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上述两条规定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规定的费用,按《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呼政发〔2009〕59号)规定支付。

七、按照病种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各项基金(不包含“文革”基残人员伙食补助)合计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八、按病种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不设起付标准,检查、治疗、用药不受“三个目录”限制,超出单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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