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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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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4月29日零时起,我市门诊诊察费价格进行了调整,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副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分别调整为15元/次、20元/次、30元/次。本次调整后的费用纳入我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照80%比例进行支付。
2024-06-17 阅读量: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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