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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医保办发〔2020〕32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事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呼医保办发〔2020〕32号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2-1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0-12-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新冠疫情发生后,市医疗保障局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为新冠疫情有效防控贡献了医保力量,赢得了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现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事宜调整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12日零时起,停止全部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结算业务。

二、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经办门诊统筹结算业务,不得以门诊统筹年度支付总额控费为由,拒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确保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不受影响。对超出总额费用的合理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予以结算。

三、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购药,便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逐步将未纳入定点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四、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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