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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6-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用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现将2019年度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数核定范围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分类事业单位,驻呼和浩特地区中直单位以及区直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本级灵活就业平台及其参保人员等。

1.分段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1、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按照2018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5892元,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2、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基数核定内容

经办机构依据工资或退休金收入核定相应基数。参保单位在填报基数时,须按规定的工资收入填写,系统可自动生成符合上下限要求的在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核定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相应的缴费差额部分。

(一)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福利、奖金以及应列入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总和。

(二)退休人员基数

以人事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2018年12月份退休(养老)金额度,作为2019年度个人账户资金月划拨基数。

(三)灵活就业代管平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分别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80%(4714元)、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4206元)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代管平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采取分段核定累加计算。

四、工作安排

(一)申报时间

1、财政供养单位: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非财政供养单位: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3、灵活就业代管平台: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一楼医疗保险业务窗口、412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号)。

(三)办理步骤及所需材料

1、网上申报。2019年基数核定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和查询系统。各单位核定基数时仍延用往年登录的用户名及申请的口令,如参保单位忘记用户名和口令,可拨打信息中心电话(6606181)重新设置。新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用户名和口令,各单位通过网上填报参保人员应发工资数,系统自动生成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具体操作可在QQ群文件中下载(QQ群号:233073892)。

2、现场复核。各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数据后,由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相关复核业务。

(1)财政供养单位需携带本单位基数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领导签字),本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2)非财政供养单位需携带本单位基数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领导签字)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3)灵活就业代管平台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退休人员需携带发放退休金银行存折。

3、先“核定”后“变更”。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业务经办采用先核定基数再做人员变更的程序办理,未核定基数的单位不办理当月人员变更手续。各单位要认真填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作更改。

自治区医保局 联系人: 白 雪 电话:6606130

 乌兰娅茹 电话:660616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联系人:

邬 婷 电话:660618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就2019年度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医保政策,办理职工参保

   遵照《医疗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诚信申报,依法履行相应责任

   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现象,经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查实认定,除依法足额补缴外,愿接受相关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作出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没有工会的可选择三个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2019年 月 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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