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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8-04-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 生效日期: 2018-04-2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3日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地税税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五、其它有关问题

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


2018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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