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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社局关于启用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10-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 生效日期: 2021-10-1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精神,我市将于10月和11月分别启用2021年度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我市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采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已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部分不进行清算。下一步,将按省统一部署对2021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开展预发转计发工作。

三、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并依据省规则对2021年1至9月已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差额补收。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712.26元;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含奉化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为435.3元,合计最低月缴费额为1147.56元。

四、我市原按低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本次缴费基数启用后,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五、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1月3日,基本医疗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特此通告,望相互转告。

附件:宁波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一览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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