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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字〔2019〕38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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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呼政办字〔2019〕38号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9-03-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54号)精神,为2020年实现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统收统支、结余基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各旗县区收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次月10日前全额上解市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每月所需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于发放当月5日前由旗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从市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中拨付。

二、托县、和林县在预留两个月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基础上,于2019年6月底前将结余基金一次性全部上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财政专户,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级财政按月及时拨付。

三、市财政部门要分旗县区做好基金收支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市人社部门和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对账;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和当地人社部门按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市政府每年将与各旗县区政府签订养老保险目标责任状,明确各旗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参统、扩面、征缴、清欠及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工作目标和任务。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内控机制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列入旗县区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业绩好的旗县区进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通报问责。

五、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旗县区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当地财政状况以及养老保险负担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下拨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而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旗县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

六、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定期对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基金上解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税务部门要足额征收、按时入库。

市场监管、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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