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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住金〔2023〕32号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兰住金〔2023〕32号
  • 发文单位: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数据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市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调整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383元的3倍,即:25149元;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为182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为18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770元。

二、缴存比例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统一为10%。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及时调整。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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