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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公积金〔2020〕36号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嘉公积金〔2020〕36号
  • 发文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12-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各处室: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连续和统一,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组合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同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缴存额及当月还贷本息额。

三、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以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及还贷额均应不低于2.5万元。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五、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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