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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有关调整医保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医保缴费#

阅读量:1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8-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生效日期: 2024-08-1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在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4年度缴费基数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标准时,涉及“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1,070元(6756元/月)计算。

根据以上通知要求,2024年8月起,南宁市医保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下限则按照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24年度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0268元/月4053.6元/月

二、缴费标准

三、调整时间

我市从2024年8月16日起启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保的在职人员2024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已由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完成调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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