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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住中字〔2015〕3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济住中字〔2015〕3号
  • 发文单位: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03-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生效日期: 2015-03-1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

   根据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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