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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5-06-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根据济南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504元3倍计算的2015年度最高免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3126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218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2015年度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50元。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1450元的,按14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为各72.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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