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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公积金〔2018〕18号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嘉公积金〔2018〕18号
  • 发文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4-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分中心:

现将经市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嘉兴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嘉兴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为了给港澳台同胞在嘉兴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嘉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积极推进港澳台同胞缴存。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已办理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行政许可证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工作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执行。

二、确保港澳台同胞实现同等待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权利。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切实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到港澳台同胞集中的重点企业走访宣传推动,支持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安居乐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流程,通过公积金单位、个人网厅、手机APP、微信以及各延伸服务网点等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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