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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医保〔2023〕23号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针对性治疗目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嘉医保〔2023〕23号
  • 发文单位: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5-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浙江省荣军医院,武警海警总队医院:

为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慢特病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精神,参照周边城市相关做法,现对门诊慢特病的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门诊特殊病针对性治疗目录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均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结算范围。针对性医疗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二、门诊慢性病针对性治疗目录

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针对性门诊治疗药品费用,包括西药和中成药,均可纳入门诊慢性病结算范围。

三、结算方式

定点医药机构分别以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与普通门急诊的医疗类别各自进行收费,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医疗类别分别进行结算。

四、工作要求

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智慧医保结算系统的相关改造和测试工作,确保门诊慢特病实时刷卡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相关目录的梳理和信息系统改造,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慢特病待遇。医保基金监管部门要做好门诊慢特病业务的监管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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