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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办发〔2011〕13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鲁人社办发〔2011〕138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09-2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1-07-01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因此,原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345号)中有关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的规定不再适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迁出地的标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按1500元和200元的标准,由迁出地失业保险基金一次性划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迁出地划转的资金支付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由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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