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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函〔2023〕17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黑人社函〔2023〕170号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4-2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3-04-2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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