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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7-2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5-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积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

     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通知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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