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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9-11-0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9号)规定,结合嘉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嘉兴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制度相关事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1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5元。

二、统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2019年1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统一为每人4000元,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同步调整。

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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