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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函〔2008〕156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办法和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调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鲁劳社函〔2008〕156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04-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实行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办法,提高个人账户计息标准。

   一、基金增值不再设增值要求。年终核算时,基金以实际增值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记入责任金。年终不再核算调剂金,原调剂金和风险备用金结余保留但不计利息,暂实行原额结转,产生的利息体现在基金利息收入中。

二、个人账户计息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复利分段计息(年内有调整的,年内按单利分计息)。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不变。

四、当年收缴基金全部进入“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同时,记入投保者个人账户的资金也由当年缴纳保险金的97%变为100%。计算正常退保者的退保金时,个人缴纳部分从2008年1月1日起不再扣除3%的管理费,其他计息标准和办法不变。文件下发之日前已经退保的,退保金额不再改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4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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