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工商局、税务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制度深化改革,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发〔1994〕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涉及企业和职工(包括个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点多、面广、人员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以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按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故迟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四、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和规定,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力争在一年的时间内把这一制度普遍建立起来。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附:关于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关于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为保障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及其以上的,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等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从职工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直至去世为止。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长短计发。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五年的,不享受退休待遇。缴费每满一年,可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生活费。
本文下发前已到达退休年龄或已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额度,每年不超过本地当年一个半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和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归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内的养老金尚有余额时,按《继承法》处理。
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是否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保险福利待遇。医疗费可按一定比例报销,或按绝对数发给;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等待遇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四、退休审批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的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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