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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2008〕65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鲁劳社〔2008〕65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8-12-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继续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各市的具体过渡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不满15年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三、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企业职工因病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

四、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积极筹措资金,简化、规范审核程序,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五、各市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做好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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