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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1〕87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1〕87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1-11-3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1-11-3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补缴纳入人员),在认定其是否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研究制定。

二、根据国家规定精神,原与外省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以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之前已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我省规定执行。

三、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四、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单位补助的资金不计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账户。

五、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补缴纳入人员的户籍、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经审核后应在原单位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具体程序由设区的市研究制定。

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后,应发给待遇领取证。待遇领取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七、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抓紧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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