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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函〔2001〕52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鲁劳社函〔2001〕52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6-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01-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原行业统筹中央驻鲁企业:

为妥善处理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自行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符合托管条件并已纳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托管的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托管后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企业关闭破产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时,按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执行。即每提前一年,扣减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2%×提前退休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在过渡期内按上述办法扣减后计算的养老金高于原行业统筹办法的,仍按鲁劳发[1999]146号文规定进行封顶。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1月1日后新退休的人员,在过渡期内涉及计算原行业统筹待遇的标准工资时,每年按规定增加的1-2个工资级差只认定到2000年度,之后年度不再认定级差。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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