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2000)济劳社字底58号]收悉。经研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工作的,按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
三、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按调入企业前的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调入企业前设有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按调入企业前的实发工资(工资额的日径)计算。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或市地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分别按60%和300%计算。
济南-基本养老保险
济南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潍坊-基本养老保险
潍坊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淄博-基本养老保险
淄博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