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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发〔2000〕274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鲁劳社发〔2000〕274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0-10-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00-10-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2000)济劳社字底58号]收悉。经研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工作的,按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

三、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按调入企业前的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调入企业前设有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按调入企业前的实发工资(工资额的日径)计算。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或市地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分别按60%和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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