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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劳社字〔2009〕127号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济劳社字〔2009〕127号
  • 发文单位: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9-12-2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生效日期: 201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1-4级工伤职工的待遇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互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1-4级工伤职工,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并按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调整政策执行。

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政策。用人单位1-4级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负责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差额部分计入养老金的调整基数。其中差额部分的调整数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1-4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执行,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三、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1-4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低于按因工死亡支付标准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的基数,按照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确定。如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四、凡本通知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待遇差额,按照“分账管理,统一发放”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独记账,工伤保险基金定期划拨,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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