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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发〔1993〕281号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点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鲁劳发〔1993〕281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3-07-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1993-07-12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劳动局:

省劳动局鲁劳发〔1993〕163号《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应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不以市地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二、一九九三年退休的职工,前四年缴费工资的认定;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按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的口径)原始记录单上的数据为准。

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害身体健康等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缴费年限。

四、对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或个人,在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时,不论何种原因,均以实际缴费金额折算的年限计发待遇。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要如实向原企业申报个人的经济收入,并按规定向企业缴纳由企业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填写和保管《职工养老保

险手册》,并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凡经批准企业内部退养的职工,在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均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其指数化缴费工资时,可以退养前四年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依据。

七、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从改发疾病救济费之月起,企业和个人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病愈后不再补缴。女职工经批准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期、哺乳假期,企业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时,对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月数,换算成以年为计发单位。

九、今后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优秀企业家和拔尖人才等确因工作需要缓退的,经组织同意后,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本文下达前已经缓退的,由社会保险机构重新审核,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继续缓退。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缓退的,缓退期间企业和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经审核不应缓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十、《试点意见》第三项第四条中所称“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各项生活物价补贴、补助”系指: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字〔1988〕42号文件发放的生活补贴费,按〔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发放的离退休金;按(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发放的粮价补贴;按(78)鲁劳薪字第222号文件发放的粮价补贴;按(85)鲁财预字22号文件发放的肉价补贴;按鲁政发〔1988〕62号文件发放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接鲁财行字汽〔1992〕第77号文件发放的煤价补贴;退休人员按(86)鲁人老字第7号文件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离体干部按(86)鲁人老字第2号文件发放的特需补助费。

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后,凡缴费年限满五年及其以上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

它各项生活物价补贴、补助,均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离休人员按年发放的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的生活补贴,亦继续按原规定发给。

十一、《试点意见》第三项第六条中所称“按新办法计

发的养老金”和“原规定待遇”具体为:

“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按《试点意见》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第一、二部分,以及本文第十条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各项生活物价补贴、补助之和。

“原规定待遇”,系指缴费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以本人退体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本人的岗位技能工资扣除并入岗位技能工资的有关物价补贴后作为基数),按照国发〔1978〕104号、(89)鲁劳险字084 号、鲁劳发〔1992〕578号文件计算的退休待遇,以及本文第十条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各项生活物价补贴、补助之和。

十二、职工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原单位给予晋级增资的,不再增加离退休待遇。

十三、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七〇年九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元的离退休金,按年功工资发放的养老待遇不再发给。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的,除了仍由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工资的外,均从改制或调入之月起,实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

十五、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缴费工资和缴费金额记入国家统一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查询、审核、转移(调动)和离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流动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随同转移。职工退休时,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领《职工退休证》。

十六、各市地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点工作中,要认真执行鲁劳发〔1993〕163号文件和上述规定的具体处理意见,不得各行其是,随意改变政策。经过试行确需改变调整的,由省厅统一规定,以保证试点工作全省政策统一,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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