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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发〔1993〕163号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点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鲁劳发〔1993〕163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3-05-0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1993-05-0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劳动局:

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精神,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计发办法使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和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挂钩,并随生产的发展适时加以调整。

二、计发办法

l、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简称缴费年限)满五年及其以上的,凡符合退休年龄条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长短计发。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5%计发。

第二部分,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国发[1978]104号、(89)鲁劳险字第084号和鲁劳发[1992]57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金与生活补贴已经覆盖,不再发给。

2、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五年的,不享受退休待遇。缴费每满一年,可一次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两个月的生活费。

3、职工退休后(含改革前退休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三、有关政策

l、职工的退休年龄条件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试行新办法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3、试行新办法后,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可按原办法执行,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的,可按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4、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时,除按新计发办法已经覆盖的退休金与生活补贴外,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各项生活物价补贴、补助,缴费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50%。福利性补贴照发。

5、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外)均应办理退休手续。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超过退休年龄时间,企业和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发养老待遇。退休后再就业的,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再办理二次退休。

6、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规定待遇的,差额部分可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待遇的,其增加幅度暂不超过原规定待遇的20%。增加待遇所需费用,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从养老基金中列支;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7、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以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暂不另外提高计发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8、固定职工在未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自八九年至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前的本人工资总额(以统计口径为准),亦作为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依据。

9、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在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两倍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试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12月底前报省劳动厅。

2、认真抓好试点。各市地要根据本《试点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的具体方案,经省劳动局审核同意后试行。

3、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在试点前组织编写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宣传提纲”,使广大职工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解释清楚有关政策。同时,要发挥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试点中要注意掌握职工思想动向和企业的反映,遇到问题及时报省劳动局。

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本省月平均工资的乘积,实行指数化计算方法可以考虑职工一生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同时使职工退休前历年的缴费工资保值,以维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其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C2…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本省社会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5-11-16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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